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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深圳校友会章程

[我同意并登记成会员]  [我不同意]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上海交通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SZSJTUA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的上海交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 组织。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二) 促进校友的联系、交流,密切在深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扬继承"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光荣传统 ,为振兴中华、繁荣深圳经济特区作出积极的贡献。
    •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是深圳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西座18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一) 承办深圳地区上海交通大学校庆纪念活动;
      • (二) 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 (三) 开展科技信息交流;
      • (四) 推广高新技术;
      • (五) 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
      • (六) 组织人才培训;
      • (七)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在深圳地区工作、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上海交通大学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
        • 2. 曾在上海交通大学任教任职者。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向本团体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系上海交通大学校友的相关材料;
      • (二) 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 (三) 由理事会批准,列入会员名册。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及自愿捐赠本会活动经费或基金;
      •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 (六) 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例行开会时间为母校校庆日(4月8日)的前一周。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请假、以书面或委托其他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的理事视作到会。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 利息;
      • (五)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按200元/年,向会员收取会费。
    •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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